1、初審
初審是三審制中的第一級審稿。
初審者要在通讀全稿的基礎上,對稿件的政治導向、思想傾向和價值(社會價值、科學價值、文化藝術價值),稿件的具體內容、體 例、文字等進行全面審查和研究。在此基礎上,對稿件的優點和缺點進行分析,進而對稿件的質量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。對不是組織得來的稿件,還要對它可產生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進行預估。最后,以“審稿意見”的形式表明是否可以采用,是否需要退修以及如何退修,是否需要外審等,并將審稿意見隨同稿件一起依次報送 復審、終審,由終審者作出最終決定。
稿件如果決定采用,一般由初審者擔任責任編輯,負責加工整 理等后續工作。稿件如果需要退修,由初審者根據終審意見草擬 退修信,提出退修方案。稿件如果不采用,則由初審者草擬退稿 信。退修信和退稿信都要經復審者、終審者核簽后與稿件一起交 作者。
作為三審制基礎的初審,工作量最大,任務最繁重。初審者只有對全部稿件進行認真、細致的審讀,才能在全面了解稿件情況的 基礎上對其作出客觀的、實事求是的判斷與評價,也才能對其出版 后可能產生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作出合理的預估,從而為復審 和終審提供分析、判斷的基礎。
2、復審
復審是三審制中的第二級審稿。
復審者亦應通讀全部稿件,以對稿件的內容有一個全面的把 握。以此為前提,對初審者關于稿件優缺點、價值、質量、效益的審稿意見進行審核與判斷,表明自己或認同,或反對,或補充,或存疑 的態度。對于初審中提出的原則性問題,尤應注意分析;如果與初審者的看法不同,復審者應充分說明自己的意見。對于初審者遺 留的問題,復審者應予以彌補,幫助解決。對于不符合質量標準的 初審,復審者有權要求初審者返工。對于初審提出的退修或退稿 意見,復審者應表明自己的態度。
一般來說,復審者必須在把握全稿基本情況的基礎上,對某些 需要特別注意的部分進行更為仔細的審讀。復審者應站在比初審 者更高的層次上,以更高的要求來審視稿件,并以復審意見向終審 者提供決斷依據。
3、終審
終審又稱“決審”,是三審制中的最終一級審稿。
終審者主要審查稿件的政治導向與思想傾向,要從更高的角 度審視稿件是否有違法律法規與有關的方針政策,是否有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宗旨和社會道德規范,是否具有學術價值或文化藝術價值,是否可產生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。同時,要從本單位的專業分工、出書特色、種類結構、品牌營造、經濟實力諸方面綜合考慮,避免重復出版、毫無特色、徒然浪費人力和財力等情況發生。雖然在三個審級中,終審所花的時間與精力相對最少, 但因為終審者的處理意見是最終決定性的,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。
一般稿件,終審者可以重點抽查審讀部分內容,重點稿件或內 容復雜、難度較大的稿件,應進行全面的審讀或約請其他人員幫助審讀。在此基礎上,終審者還應該對初審者、復審者的審稿意見有全面、充分的了解,并對他們提出的問題表示明確的看法。對于他們相左的意見,尤應予以重視,必要時應召集初審、復審者一起商量,相互交流與溝通,以期達成一致。最終的處理意見由終審者決定。